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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6-30 22:43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图1)

  为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食品安全,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发力,紧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环节,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食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持续强化对网络餐饮市场的执法震慑,督促经营主体引以为戒、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吉首市镇溪街道辣有味调味品经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某调味品经营店在小红书平台销售的“湘西柴火擂辣椒”涉嫌标签内容虚假。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经营场所内自行加工生产“湘西柴火擂辣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并通过淘宝购买定制标签,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被委托商为省内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商为吉首市某调味店。经异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确认,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委托生产关系,当事人仅从该公司购进成品后自行分装销售,后私自伪造委托协议,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自行生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关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所得处理的相关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食品经营“无证生产+虚假标签”双重违法案件。当事人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又通过伪造委托协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市场秩序。标签信息的真实性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虚假标注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无法追溯,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并确保食品标签信息真实准确。

  案情介绍: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某速冻食品铺销售的标示生产厂家为某冷冻厂生产的预包装速冻调理制品去骨鸭掌疑似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中旬购进3包去骨鸭掌(规格500克/包)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售完。经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并收到复函确认,该产品非标示生产厂家生产,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导致来源不明、冒用他人厂名的食品流入市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严把进货关口,诚信守法经营。

  案情介绍: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吉首市某菜馆部分在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工作。同时,该店经营场所“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配备不达标,环境卫生存在管理漏洞。经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经营场所“三防”设施不达标,反映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直接关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餐饮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底线。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经营场所日常管理,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情介绍: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某药房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所售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经查,该药房在拼多多APP上开设店铺,所售“蒲公英车前子人参片”宣传标注“重度前列腺、前列腺炎、尿频尿急”等词汇,“黄芪党参片”宣传“兜不住汗、汗多虚胖、气短”等功效描述。上述产品实际均为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执法人员首次检查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下架相关产品,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采用“网店销售、厂家直发”模式,实体店内无涉案产品库存,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将运动营养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前列腺炎、尿频、盗汗等疾病的功效,属于典型的以普通食品冒充功效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虽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却对普通食品作治疗功效宣传,在首次责令改正后仍拖延整改,反映出其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合规经营理念缺失。运动营养食品不属于药品或保健食品,依法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警示广大经营者,线上线下宣传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蹭疗效”,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扬州炒饭52袋、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虽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但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销货台账,证明了其已尽到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此案的查处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又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召回,依法合规经营方能长久发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案件。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虽索取了部分资质材料,但未能提供与所购批次相对应的农残合格证明,无法充分证明其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警示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仅要索取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还应当查验并留存与所购批次相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确保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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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平台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某零售店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总部配购进一批肥羊卷,共计12盒,保质期至2026年1月1日。截止案发,已销售11盒均在有效期内,另有1盒于2026年1月7日以打折价售出,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方及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涉案食品数量小、货值少,且非餐饮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等危害性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处理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因疏忽导致少量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售出,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商资质,证明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也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免罚不等于免责,必须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八:吉首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禁止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用农产品源头农药残留与重金属双重超标案件。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虽索取部分资质材料,但未能提供进货凭证,销售台账也不完整,导致无法实现产品全链条追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网络餐饮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须臾不可松懈。以上案例反映出,仍有部分入网餐饮单位在履行主体责任、抓好日常管理方面存在差距,合规经营意识有待加强。下一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坚持线上数据筛查与线下实地核查联动,聚焦平台准入把关与商户依规经营两个重点,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加大惩戒力度,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同时,将拓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覆盖面,推动经营者强化自律、依法从业;优化投诉举报响应机制,引导消费者科学订餐、主动监督。通过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和社会共治,促进全市网络餐饮行业规范提升,坚决守好食品安全底线,以实际行动保障百姓饮食安心、消费放心。